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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刑事律师成功案例:盈科律师帮助涉恶当事人摘除恶势力成员的帽子

时间:2021-02-20 17:41:52  来源:  作者:邓国敏  阅读:
案情简介:
       2009年以来,骆某华、刘某乐以家族关系为纽带,纠集一批刑满释放、社会无业人员,盘踞在无为市无城镇、赫店镇一带,以殴打他人、持械斗殴等暴力手段,采取威胁、滋扰、谈判、纠缠等多种“软暴力”手段,强揽工程、垄断农村建筑资源、欺压残害群众,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多起犯罪行为,以此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了以骆某华为首要分子,刘某峰、谢某、刘某为骨干成员,刘某乐、翟某惠、宣某林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宣判结果:
      该案件自2019年3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于2020年5月29日下午3点在无为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其中,被告人骆某华以犯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峰以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十个月到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
律师代理: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邓国敏律师是本案第四被告人刘某乐的辩护律师,被告人刘某乐系本案第一被告人骆某华的岳父及第二被告人刘某峰的父亲,其被认定为是家族恶势力犯罪的成员,以参与多起串通投标案件被拘留、逮捕。
        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前往无为市看守所会见刘某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通过阅卷,律师认为被告人刘某乐虽然与本案的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存在家族亲属关系,三人也都是在无为当地从事地方工程项目施工活动,但被告人刘某乐与骆某华、刘某峰等人的活动并无实质交集,其自身行为不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的特征,故不应将刘某乐认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律师将上述主要观点多次以书面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提交给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
        2019年9月30日,案件召开了庭前会议;2019年10月10日,案件在无为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整个庭审活动持续了12个多小时,控辩双方就本案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某些罪名和行为能否定罪等焦点展开了多轮激烈的辩论。作为被告人刘某乐的律师,庭审中再次表达了自己的核心辩护观点:一是被告人刘某乐不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二是指控被告人刘某乐的几起串通投标行为中存在部分行为达不到串通投标刑事追诉的标准。
         案件庭审结束后,由于案件犯罪事实复杂、争议焦点多、社会影响力大,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2020年5月29日,律师接到法院通知进行公开宣判。在审判长宣读判决内容时,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被告人刘某乐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辩护观点,并结合其他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从拘留期开始计算羁押至2020年7月16日,也就意味着本案的第四被告人刘某乐还有一个半月就可以回家了,对此结果,被告人刘某乐当庭表示不上诉。
代理感悟:
      无为市赫店镇骆某华等12人的涉恶案件在无为当地曾引起不小的轰动,刘某乐家族在无为当地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领域也是颇具影响力,该案一度作为无为市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典型案件。能够成功帮助刘某乐摘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帽子,离不开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和精细辩护,也离不开法院依法对客观事实及法律适用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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