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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淮北市重大毒品案件;淮北十大毒品犯罪案件;淮北十大贩卖毒品案件

时间:2023-07-06 10:04:42  来源:  作者:  阅读:

2023淮北市重大毒品案件;淮北十大毒品犯罪案件;淮北十大贩卖毒品案件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中心编辑的
《毒品犯罪办案实务》——胡瑾律师领导的专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13855183210


在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淮北市各基层法院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审结的5件毒品和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特点:一是犯罪类型代表性强。毒品犯罪中既涵盖了走私、贩卖毒品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等源头性犯罪,也包括“零包”贩卖毒品犯罪此类末端犯罪。二是涉案毒品“三代并存”。除了传统毒品外,还涉及走私氟硝西泮此类麻精药品案件。三是情节典型、手段多样。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阐释了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昭示了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政策立场。

目录

1.秦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张某零包贩卖毒品案

3.黄某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

4.董某、刘某走私毒品案

5.沈某贩卖毒品案

案例1

秦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因法律意识淡薄种植罂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202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家附近捡到一颗罂粟果实,后将罂粟种子撒在自家菜地长出幼苗用于治病,共长出罂粟苗723株,于2022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铲除罂粟苗。2022年6月2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723株疑似罂粟苗中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2022年3月17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本案由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23株,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秦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秦某某以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原植物罂粟七百二十三株,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在国家的大力宣传之下,绝大部分群众知悉毒品危害,能够做到抵制、拒绝毒品。但在此情况下,仍有部分群众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去种植罂粟,此类犯罪人一般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对毒品的明确认知,不了解种植罂粟对社会的极大危害,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该案事实、证据、法律,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既打击了毒品犯罪,又贯彻了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

案例2

张某零包贩卖毒品案

——贩卖冰毒,且系累犯,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冰毒计0.6克。具体如下:
1.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在濉溪县老城石板街附近卖给赵某1冰毒0.3克,并通过微信收取其500元。
2.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在淮北市烈山区大学城附近卖给赵某2冰毒0.2克,并通过微信收取其500元。
3.2018年5月1日,被告人张某在濉溪县寿春园洗浴中心卖给赵某3冰毒0.1克,并通过微信收取其600元。
2018年5月5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古饶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濉溪县开发区一工厂内将被告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

裁判结果

本案由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计0.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涉毒因素引发的社会危害日益凸显,禁毒斗争的形势还十分严峻。而零包贩卖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社会危害不容忽视。零包贩卖毒品数量少、流动性强、方式隐蔽、取证难度大,对零包贩毒犯罪严厉打击是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的重要手段。本案系一起多次贩卖毒品案例,被告人以零包贩卖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此前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再次犯罪,反应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对其从重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较好地贯彻了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3

黄某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

——虽未查获羟亚胺实物,因实物已销售流入市场,客观上已转化为货币表现形式,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从2016年6、7月始,孙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濉溪县临涣镇原“五福油脂厂”建立一个制造制毒物品的工厂,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工厂的选址、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备安装、组织工人生产等具体工作。自2016年9月,黄某某多次组织工人生产羟亚胺88袋,每袋25千克,共计2200千克。后在孙某某等人的指挥下,黄某某将生产的羟亚胺运至濉溪县百善镇殡仪馆、濉溪县百善镇张庄村寿庄路口(即百善高速路口红色牌楼附近)等地,由孙某某等人联系买方分三次予以销售,其中2016年10月销售41袋(金额不详);2016年11月上旬销售34袋,违法所得人民币250万元;2016年11月14日凌晨销售13袋(销售金额不详)。
另查明:2016年11月11日,濉溪县公安局扣押孙某某持有的现金人民币2543600元(另案处理);同年11月16日,扣押黄某某持有的人民币153979元;同年11月18日,扣押制冷设备一台(机组型号120WDED、压缩机型号SRG-240BD、出厂编号14J34A);同年11月24日,扣押黄某某预支谢某某的运费人民币6000元;同年11月26日,查封位于濉溪县临涣镇五福油脂厂的生产设备反应釜五台(4大1小)、离心机二部(圆形)、冷却设备一套、真空机一台。

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羟亚胺2200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濉溪县公安局的黄某某持有的现金人民币153979元、黄某某预支运费现金人民币6000元、查封的制冷设备一台、反应釜五台、离心机二部、冷却设备一套、真空机一台,均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近十年来审理的一起典型的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虽未查获羟亚胺实物,因实物已销售流入市场,客观上已转化为货币表现形式,根据查获的250余万元赃款及销售单价,并结合已查获实物,应认定犯罪数额2200千克,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10个白色塑料桶提取的不明物质均检测出邻氯苯基环戊基酮(俗称邻酮)成分,为淡黄色液体,是生产氯胺酮的中间体,属于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在现场查获生产设备一套、离心机二部、冷却设备一套、真空机一台,经辨认为生产羟亚胺的设备,结合被告人供述的生产工艺,且经现场提取检材,经鉴定,检测出羟亚胺成分。羟亚胺,分子式为C13H16C1NO,分子质量274.18,一般为盐酸羟亚胺,多是咖啡色或乳白色粉末,羟亚胺是氯胺酮的同分异构体,受热发生重排反应即可转化为氯胺酮,因此为工业合成流程中氯胺酮的直接前体。
羟亚胺加热重排成氯胺酮需要专门的加热设备,在现场查看中,未有加热设备,亦也未检测出氯胺酮,排除生产其他制毒物品和毒品。2016年11月17日,安徽省公安厅派出专家组主导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工作,经论证分析,这是一起以邻酮为原料,制造羟亚胺的制毒案件。
综合以上,本案虽未查获羟亚胺实物,皆因实物已销售流入市场,客观上羟亚胺实物已转化为货币的表现形式,即查获250余万元的赃款。基于羟亚胺已流入市场的事实,社会危害性更大,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数额2200千克,且全部既遂,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生产、买卖羟亚胺数量2200千克,系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黄某某从工厂筹建开始即全面负责,包括工厂的选址、基础设施建设、设备安装、组织工人生产等具体工作,且直接从事了羟亚胺的生产,并按照孙某某等人的指示,运送羟亚胺至销售地点,虽受雇与孙某某等人,但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其供述对破获系列案件起了重大作用,且其亲属愿意主动缴纳罚金,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毒品是人类的公害,严重危害人类健康,而制毒物品又是制造毒品的重要原料或配剂,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列管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挺而走险谋取暴利必会受到法律严惩。然而黄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为逃避法律追究,选择在偏远乡镇并以租赁厂房的形式为掩体,雇佣当地居民非法从事制毒物品的生产、买卖,其行为不仅对当地居民生存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更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例4

董某、刘某走私毒品案
——走私贩卖麻精药品,危害性极大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董某与他人商定从海外购买“氟硝西泮”并向对方支付3000元。后董某与被告人刘某约定将购买的部分“氟硝西泮”邮寄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由刘某代收,并许诺赠予刘某20粒“氟硝西泮”作为报酬,上述“氟硝西泮”在邮寄过程中被合肥海关机场分局查获,经查验共计100粒。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氟硝西泮”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另,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处查扣标有咪达唑仑字样的注射液及瓶装不明液体等大量疑似违禁品;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标有“咪达唑仑”字样的针剂中检出咪达唑仑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走私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董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与董某相比,被告人刘某罪责相对较轻。被告人董某、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扣押的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以被告人董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被告人刘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氟硝西泮,又称“蓝精灵”,服用氟硝西泮这种药物后,人体会产生“顺行性遗忘症”,也就是失去了对近期发生事情的记忆力。当其与酒精混合使用时,会使人神经兴奋,产生幻觉,并像吸食冰毒等毒品一样,容易使人上瘾、产生强烈的依赖性,氟硝西泮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系第三代毒品。大量吸食第三代毒品后,会出现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领的会谨慎错乱,甚至抽出、休克、脑中风死亡,危害性极大。

案例5

沈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甲基苯丙胺,且系累犯,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通过QQ联系石某,以2888元的价格向石某共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2克,沈某将甲基苯丙胺用烟盒包装后,放置在淮北市相山区火车站广场附近,由石某自行取走。2021年3月9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从石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0.17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22年7月30日,沈某主动向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从沈某处扣押VIVO手机一部。

裁判结果

本案由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沈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以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吸食冰毒会直接损伤人的中枢神经,造成不可逆的精神障碍,仅仅吸食疑似冰毒,也会对大脑造成永久的不可逆的损伤,必须进行严厉打击。被告人沈某曾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进行甲基苯丙胺贩卖,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成俗,对其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来源:淮北中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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