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相对其他证据而言,由于鉴定是由专业人士依据自己的专门知识、经验或者技能并常常借助科学仪器得出结论意见,一般可靠性较大,所以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的各方对其信度亦较高。
而由于缺乏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必要知识与技能,辩护人、侦查人员、公诉人、裁判者更容易将其视为百分之百的正确或者定案不可动摇的根据,是令人担忧的。
2013-01-25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2011)经开刑初字第216号、2013-06-1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沈刑二终字第230号“张海臣交通肇事案”是一起一审裁判者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维持无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优秀案例。该起案例中,针对综合本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沈阳汽车性能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裁判者根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鉴定意见进行了综合审查,其审查方法值得学习。
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5日15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远兴门业门前,被告人张海臣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乘韩某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张海臣受伤、被害人韩某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海臣辩称:案发当时,骑摩托车的是死者韩某,自己是乘员,应无罪。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臣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对被告人张海臣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和沈阳汽车性能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海臣损伤符合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损伤特点,张海臣为事故时摩托车驾驶人,同时证人张某亦证实该情节。但综合全案其他证人宋某、张某某、闫某某、韩某某、韩玲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最初及中途的摩托车驾驶人均是韩某,被害人韩某家属曾因保险理赔事宜找过张海臣,让其承认骑摩托车的事实。另外,结合张海臣具有眼部残疾、无驾驶证事实及一直否认驾驶摩托车肇事。综上,公诉机关出示的鉴定意见及证人张某的证言与上述证据相矛盾,不能形成证实从饭店到肇事地点韩某与张海臣之间存在换乘事实的完整证据链条,并得出张海臣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韩某死亡的结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臣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张海臣无罪是正确的。因此,对于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和意见不予采纳。
鉴定意见的审查
关于沈阳汽车性能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的效力分析。
就该鉴定意见的依据及原理等问题,沈阳汽车性能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在庭审上作出说明,即由于张海臣除头皮挫裂伤外,其“双手、右腕、右上肢软组织挫伤、擦皮伤”符合交通事故中驾驶人伤势特征,且死者韩某被摔在车辆前方撞击死亡,以此确认张海臣为事故时摩托车驾驶人。
但是,在庭审中回答法官相关问题时,该鉴定人员也承认,如果驾驶员处于醉酒状态,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排除存在车倒下驾驶人飞出去的情况。
本案的乙醇检验报告能够证实,韩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尿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其显系过量饮酒,而张海臣的静脉血中却未检出乙醇。
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条件看,当时肇事摩托车时速仅为47km/h,且张海臣头脑清醒,自我防护能力强,不能完全排除发生其作为乘客没有摔到车前方、而醉酒的骑车人反而失控摔倒致死的情况,故形成上述损伤特征和现场状况系存在其他可能性。
加之,原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曾准备将此案委托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或者司法部鉴定所进行鉴定,相应鉴定机构之所以未接受委托,最重要的原因是他们认为材料不全,无法鉴定。
所以,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足以采信,并以此认定张海臣系驾驶人。
裁判者思维
1.即便鉴定意见以科学原理和仪器运用为基础,但鉴定毕竟是人做的,必须承认鉴定人存在个体差异,而且针对特定案情问题作出的特定事实判断意见是主客观条件融合的结果,它的准确性会受到案件中各种变量因素的影响,如果将其视为百分之百的正确或者定案不可动摇的根据,并以此确认尚存疑点的事实是令人担忧的。
2.在直接证据对抗明显的疑罪事实审查中,法官应谨慎对待鉴定意见支持犯罪事实存在所提供的佐证,既要认真审查其证据能力,包括鉴定人员资质、鉴定意见书形式要件等方面,更要考量其证明力,充分评估案件中鉴定基础因素变化对鉴定意见的客观影响。
3.法官要重点考量鉴定意见支持的犯罪事实是否超出既有证据事实能够允许的基本经验和常识的范围,当无法合理解释鉴定意见与特定案情和经验法则存在矛盾和疑点时,决定该鉴定意见的采认问题实质上已经演变成为疑罪判定认定的关键。比如上述案例中,虽然鉴定意见认为驾车者是张海臣,但是该类鉴定系运用相关汽车动力和人体工程学原理综合分析现场得出的意见,不具有结论唯一性;而且事实上,张海臣本人属于视力残疾人,从经验和常理出发,很难解释他如何成为肇事司机,更难以解释为何中途换乘由其驾车
4.现有指控事实无法与特定案情、常理和经验法则相协调,已构成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如此,鉴定意见证明效力尚不足以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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