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律师、江慧律师办理的安徽阜阳贩毒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某某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胡瑾律师、江慧律师辩护的安徽阜阳贩毒案安徽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某某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刑终17号之二
原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 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泉县庙岔镇-------。2004年3月9日,因犯、被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11月5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6年5月4 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瑾,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江慧,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皖---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1次后因出现不可抗拒的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裁定中止审理,6月20 日裁定恢复审理,6月23日通过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书记员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田某某通过视频方式参加庭审,上诉人田某某的辩护人胡瑾、实习律师江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2刑初39 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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