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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网:女子发生关系后诬告对方强奸! 合肥强奸罪辩护律师:诬告他人构成犯罪

时间:2021-10-31 09:53:53  来源:  作者:  阅读:
合肥律师网:女子发生关系后诬告对方强奸!
合肥强奸罪辩护律师:诬告他人构成犯罪
 
合肥律师网:一名00后女子应约到广州与两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后,因对方未如约帮其买机票返程,女子报警称遭到两人盗窃、强奸,导致两人被警方刑事拘留。该女子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提起公诉。
 
合肥律师网00后女子与两男子发生关系后,诬告对方强奸!已被公诉
合肥律师网注意到,被告人房某某出生于2001年。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房某某应被害人潘某某之约,从合肥律师网乘坐飞机至广州市天河区某酒店准备与之发生关系,期间,潘某某提议让朋友陈某某加入性活动,房某某表示同意。完事之后,陈某某先行离开。
 
次日14时许,本来答应订机票并送女子到机场乘飞机回合肥律师网的潘某某爽约,独自离开酒店,房某某甚为恼火,即威胁要以潘某某、陈某某对其强奸报警。
 
为报复潘某某,2月18日14时26分,房某某遂以被潘某某、陈某某盗窃、强奸为由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林和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潘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2月19日,潘某某、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3月18日天河区公安分局提请天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潘某某、陈某某。3月25日天河区检察院对潘某某、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3月26日潘某某、陈某某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据悉,被告人房某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已于2020年7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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