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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成战律师:合肥地区组织卖淫罪不起诉研究

时间:2023-02-07 17:21:02  来源:  作者:毛成战律师  阅读:
组织卖淫罪是一个量刑较重的罪名,相关犯罪规定在《刑法》第358条、359条,即组织、强迫、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其中组织、强迫为5-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10年以上。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为6个月-5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为5-10年有期徒刑。因此组织、强迫是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国家为了严厉打击组织卖淫罪,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一般来说,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即法定刑为5-10年。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即法定刑10年以上:(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黄赌毒,一直是从严打击的对象,对于不起诉、缓刑的适用较为严格。但是确实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或参与时间短,或获利较低,或作用较小,或受骗加入,针对于这些情形,有必要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区分主从,对于符合条件的,考虑适用不起诉或缓刑。现毛成战律师根据自身承办案例及各地检察院公开的不起诉案例进行研究,探索组织卖淫罪“不起诉”之规律。不起诉共有三种:1.不构成犯罪,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3. 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根据检索到的合肥地区34个不起诉案例(可私信免费获得34案例),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占多数,这是由于此类犯罪隐蔽性较高,证据搜集难度大。其中还有3个酌定不起诉案例如下:
  •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案号: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1〕10号
2020年7月至9月,丁某某雇用杨某某、陆某某、甘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合肥市经开区、新站区、瑶海区、包河区、肥东县等地多处酒店散发招嫖卡片招嫖。丁某某接到嫖客招嫖电话后,将嫖客介绍给卖淫女李某某、陈某某,由李某某、陈某某上门提供进行性服务。期间,丁某某为了在包河区**酒店散发招嫖卡片,买通该酒店工作人员张某某为其在该酒店散发招嫖卡片提供便利。丁某某与卖淫女李某某、陈某某按照比例分配卖淫所得嫖资,丁某某另行支付散发招嫖卡片的杨某某、陆某某等人的工资和张某某的提供便利的好处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6日下午至27日0时许,在新站区**酒店519房间内,嫖客付某某通过招嫖卡片拨打丁某某电话招嫖,丁某某介绍陈某某上门提供性服务,付某某支付嫖资650元(其中50元车费)。
 2、2020年8月2日晚,在经开区**酒店407房间内,嫖客胡某某通过招嫖卡片拨打丁某某电话招嫖,丁某某介绍李某某上门提供性服务,胡某某支付嫖资700元。
 3、2020年8月3日凌晨,在包河区**酒店内,嫖客王某乙通过招嫖卡片拨打丁某某电话招嫖,丁某某介绍李某某上门提供性服务,王某乙支付嫖资700元。
 4、2020年8月6日晚,在肥东县**酒店8527房间内,嫖客孙某某通过招嫖卡片拨打丁某某电话招嫖,丁某某介绍陈某某上门提供性服务,孙某某支付嫖资600元。
 5、2020年8月31日晚上至2020年9月1日0时许,在瑶海区**酒店8608房间内,嫖客崔某某通过招嫖卡片拨打丁某某电话招嫖,丁某某介绍李某某上门提供性服务,崔某某支付嫖资600元。
 6、2020年9月1日晚,在包河区**酒店8631房间内,嫖客温某某通过招嫖卡片拨打丁某某电话招嫖,丁某某介绍李某某上门提供性服务,温某某支付嫖资600元。
 7、2020年9月8日晚,在合肥市瑶海区**酒店8312房间内,嫖客王某丙通过招嫖卡片拨打丁某某电话招嫖,丁某
某介绍李某某上门提供性服务,王某丙支付嫖资1250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回赃款2800元。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案号: 合高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167号
何某某、陆某某、周某某、鲁某某、吴某某等人商议,由何某某提供**浴场作为卖淫场所,由陆某某、周某某招
募卖淫女进入浴场从事卖淫活动,双方商定卖淫服务项目价格分别有298元、398元、498元、598元等,并确定何某某一方和陆某某一方按照各50%比例分成。自2018年8月份开始,陆某某、周某某等人招募多名卖淫女开始在**浴场从事卖淫服务,并雇佣马某某在浴场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安排卖淫女上钟等。鲁某某是浴场的前期管理者、吴某某系**浴场经理,二人对浴场进行日常管理、协助卖淫活动开展、安排人员望风。周某某提供银行账号,用于从何某某处收取提成后转账给陆某某并从中获取好处。陆某某将分得的50%嫖资中的40%给卖淫女,自己分得10%。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雇在**浴场内从事收银工作,并拿取固定工资,根据**浴场老板和经理的安排负责查看店内监控,进行望风,为浴场内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案号: 庐阳检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明知**宾馆4楼是组织卖淫场所,在2018年11月27日受赵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到该卖淫场所学习记录卖淫项目、房间、卖淫女编号,协助进行组织卖淫活动。2018年11月27日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将该卖淫场所查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及该卖淫场所中其他人员被抓获。

以上酌定不起诉案例共有的特征是积极悔罪,认罪认罚,其次是涉案金额不大、坦白、上缴违法所得。毛成战律师认为,酌定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程序性处分权,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适用酌定不起诉,体现了法律的温情,让被不起诉人更好的回归社会,也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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