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热门链接:法院收费计算器 联系我们  
 安徽各地刑事律师团队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合肥刑事律师 > 刑法研究

合肥刑事律师猥亵罪无罪辩护律师关注要点: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区分

时间:2022-08-10 10:36:20  来源:  作者:王成律师  阅读:
合肥刑事律师猥亵罪无罪辩护律师关注要点: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区分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上我国法律对于强制猥亵罪及猥亵的违法行为的区分并不是很明确
对于何谓“猥亵”,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治安管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通常理解,猥亵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动机,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手淫、鸡奸等行为方式。
认定“猥亵”行为,必须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从客观方面来看,猥亵应当是足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判断是否系“猥亵”,应当考虑行为所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性象征意义。一般认为隐私部位包括私处、臀部、大腿、胸部等,其他部位可能会涉及“性骚扰”。
如果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等因素,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那么对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从严把握具体而言,在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
(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一般而言,出于亲昵、戏谑,亲吻他人脸部,不属于“猥亵”;犯罪行为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的严重性要求达到刑法处罚的标准。如果确有必要认定属于猥亵行为的,我们认为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即可,不宜动辄使用刑法来处理。
 
 
王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中心执行主任,胡瑾律师辩护团队律师,联系电话15055127462(微信同号)。
 

上一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中古墓葬的司法认定标准
下一篇:毛成战律师:刑事控告业务的开展与办理

推荐资讯
毛成战律师 安徽律师
毛成战律师 安徽律师
合肥刑事律师 胡瑾
合肥刑事律师 胡瑾
《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
《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
 安徽刑事律师  王成
安徽刑事律师 王成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刑事律师加盟
胡瑾刑事辩护律师网 皖ICP备11007584号-4
法律咨询电话:19955197010 Email:hujinlawyer@126.com
地址:合肥市习友路与潜山路交口华润大厦A座26.27层 胡瑾律师:13855183210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胡瑾律师刑事辩护团,安徽知名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安徽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安徽刑事案件律师,安徽专业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