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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盈科胡瑾律师赴马鞍山中院为刘某某非法经营(非法经营香烟)案二审出庭辩护

时间:2021-04-21 15:27:54  来源:  作者:  阅读:

合肥盈科胡瑾律师赴马鞍山中院为刘某某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香烟)二审出庭辩护

 


 
      刘某某非法经营案二审在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庭审直播网直播。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刘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胡瑾律师、孙经纬律师担任上诉人刘某某的二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胡瑾律师在开庭前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上诉人,并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对本案的涉案金额进行多轮梳理与核对,今天胡瑾律师、孙经纬律师参与了本次庭审。
      刘某某因为非法经营香烟,被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年七个月。一审宣判后,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近亲属委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二审为刘某某辩护。
胡瑾律师及助理孙经纬律师接受委托方,多次赴马鞍山市看守所会见刘某某,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提交了初步辩护意见,同时申请本案开庭审理。合议庭接受胡瑾律师、孙经纬律师的申请,决定开庭审理该案。2021年4月21日上午,该案二审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厅公开开庭,中国庭审直播网对该案全程直播。
辩护律师认为,认定上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建议合议庭依法改判。
      辩护人本案现有证据中并无认定刘某某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105条,现140条的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从庭审质证情况来看,本案证明刘某某犯罪的间接证据并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还存在着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方面的重大问题,不能查证属实,证据之间无法印证,无法认定刘某某实施了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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