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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式诈骗的认定:有借条还可以构成诈骗吗?从借款的使用情况分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时间:2021-08-14 20:17:02  来源:  作者:  阅读:

借款的使用情况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借贷式诈骗的认定:有借条还可以构成诈骗吗?从借款的使用情况分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虞伟华 
 

    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情况直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果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将借款用于正当的生活经营活动和生活用途,并努力获取收益用来偿还借款,则显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将借款用于无法返还的用途,根本不考虑如何归还,则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实践中普遍认为,取得借款后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犯罪活动等,导致借款无法返还的,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运用这一规则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将借款用于赌博、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犯罪活动并不必然导致借贷资金损失,因此,行为人骗取借款用于赌博、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犯罪活动通常并非确定不还的故意,而是利用他人的资金博一把:如果赌博、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犯罪活动盈利则归还借款,如果赌博、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犯罪活动亏损则不归还。换言之,行为人对于借款不能归还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了借款无法返还的后果,仍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因为行为人仅是对使用借款造成借款无法返还的后果持间接故意,对于采用欺骗手段转移财产占有仍属直接故意。行为人对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借贷资金持希望而非放任态度。从总体上看,这种诈骗仍属直接故意犯罪。

    (2)并非只要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犯罪活动等造成借贷资金损失,就一定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犯罪活动等造成借贷资金损失,但如果行为人的自有资金或财物足以用于偿还借款,显然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还应当与行为人的还款能力相结合。只有行为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而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犯罪活动等,导致借款无法返还的,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高风险投资不仅要看投资经营的项目,还要看经营管理的方式。例如,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或炒股一般不属于高风险投资,但是,如果行为人进行盲目投资,完全不考虑获得收益的可能性,对经营风险不加控制,或者用高倍杠杆炒股,放大投资风险,导致投资亏损,借款无法返还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如,将借款转借给他人赚取利差一般不属高风险投资,但是,如果行为人为赚取高额利息,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用借款向信用状况极差的群体高利放贷,最终因大量贷款无法收回而无力偿还借款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如果借款人未对贷款人隐瞒借款的真实用途,贷款人知道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犯罪活动等,即使造成了借款无法返还的后果,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并未违背贷款人的意志,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借款的使用情况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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