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最新传销案件:合肥包河区被告人方某传销一案辩护纪实
———盈科合肥刑辩团队成功辩护,一审被判两年半
简介:
2011年8月, 被告人方某在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加入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层层发展下线,并于2013年5月晋身为老总级别,至2014年11月底案发,被告人方某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总数达50人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达400余万元。
2015年1月29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方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胡瑾律师(联系方式:13855183210)、邓国敏律师(联系方式:15375395170)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律师辩护: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邓国敏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反复翻阅了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前往合肥市女子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方某,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方某发展下线人员为50人以上,涉案金额为4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辩护要点如下:
1、据被告人方某本人的供述,其对自己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总人数并不清楚。依据方某本人手绘的人员网络图以及本案的证人李卫同、李保同、徐发亮、李光明、胡文等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和手绘的人员网络图可以算出方某的下线人数为40人左右。
被告人方某的三条直接下线为付小英、李得若和陈大海,其中付小英的一条下线是由其妹妹付小琴的身份证购买的虚拟份额,该条下线实际上并未实际发展人员,故在计算方某的下线总人数时,应当扣除。
2、关于被告人方某的农业银行里存在400万元的资金走账,事实上这些资金并非都是方某参加传销的活动资金,这些资金中很大一部分与方某无关。
(1)、2014年8月1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北城支行办理的尾号为7970的银行卡,虽然是用方某的身份信息开户的,但实际上是方某的朋友一直在使用,里面的资金往来情况,方某本人并不清楚,进出的所有款项均与传销活动无关。因此。该银行卡中的资金不应当计算在方某从事传销活动的涉案金额内。
(2)、2011年9月19日办理的中国银行与2013年5月16日办理的尾号为509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都是传销体系的领导,方某的上线马某某要求方某在马鞍山路支行开的户,该银行卡大多是由马某某保管和使用,很多原本应当转到马某某名下的资金都转入了方某的账户,对于银行卡里的很多资金流动情况和具体数额,方某并不知情。事实上方某的银行卡账户内的400多万元的资金并不都是方某本人涉案的资金,而是整个马某某传销体系的全部涉案资金。
(3)、上述银行卡里有40多万元是完全与传销活动无关的,是方某与传销组织外的人员之间的合法资金来往,故应当从总的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
此外,两位辩护人还提出了被告人方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获利较少、自愿缴纳罚金、没有再犯危险等法定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法院判决:
主审法官在充分听取了胡律师和邓律师的辩护意见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官认为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方某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反映往来账目的合计汇入金额,指控方某在本案中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达400余万元,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故对两位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结案感悟: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和邓国敏律师是盈科合肥刑事辩护团队的专业刑辩律师,代理了大量的传销案件的辩护工作。两位律师能够从专业的角度有效地把握传销类案件的辩护突破口,其提出的辩护意见往往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现阶段,合肥传销案件数量激增,打击传销力度越来越大,法院量刑趋势越来越重的大背景下,本案能取得这样的判决结果实属不易,其圆满结果的背后是两位律师的专业付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