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胡瑾律师:私营企业销售和供应商协商好高价合同,和公司达成交易后,供应商通过不相干第三方账户返点给销售,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胡瑾律师先说结论
该销售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销售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应商协商高价合同,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后通过第三方账户收受返点,完全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二、胡瑾律师为你分析
(一)行为完全契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适格:销售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2、主观故意明确:销售与供应商事先就高价合同及返点事宜达成合意,主观上明知返点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利的对价,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3、客体已被侵犯:该行为破坏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和销售职务的廉洁性,违背了市场公平交易规则,直接侵害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
4、客观行为符合法定要求:
(1)利用职务便利:销售基于其负责与供应商对接、协商合同的职务权限,能够直接影响交易价格的确定,属于6所界定的“利用职务便利”范畴。
(2)为他人谋取利益:销售与供应商协商高价合同,使供应商获得了超出正常交易的额外利润,已实际为供应商谋取了利益,即便该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也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求。
(3)非法收受财物:供应商通过第三方账户支付的返点,本质上是销售收受的贿赂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的认定规则,无论财物通过何种账户转移,只要属于权钱交易的对价,均应认定为受贿数额,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相关法规与案例的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考(2025)沪0105刑初625号(2025)沪0115刑初85号的裁判观点,法院对于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贿赂、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均一致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12将“回扣受贿”列为该罪的典型行为模式,本案中的返点本质上属于账外暗中收取的回扣,完全符合该罪的行为特征。

三、胡瑾律师建议
1、主动退赃争取谅解:若尚未被司法机关调查,应立即向公司坦白全部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返点款项,积极争取公司的书面谅解,降低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概率。
2、配合调查获取从宽情节:若已被立案调查,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询问,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争取认定为自首或坦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3、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尽快委托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由律师协助梳理案件事实,从数额认定、利益谋取的性质、退赃情节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