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刑事律师团队 案例研讨会 网络数据恢复公司帮助黑客勒索客户案
案情: 2021年1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A某等四人合伙成立--LQ网络有限公司及TT分公司,嫌疑人明知境外网络“黑客”使用“勒索病毒”对国内公司企业、个人电脑加密控制进而敲诈勒索财物,其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与境外“黑客”秘密勾连、合作,亲自参与或积极组织他人配合“黑客”实施敲诈勤索系列犯罪活动,攫取不法经济利益。截至2023年7月,以A为首,以--LQ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TT分公司为平台的犯罪分子,先后配合参与实施敲诈勒索国内被害公司企业、个人共计150次,敲诈勒索被害公司和个人金额共计300余万元,并导致被害公司企业停工停产,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重大,犯罪手段恶劣。 犯罪嫌疑人A某等四人犯罪动机明确,为谋取不法利益,积极参与配合境外“黑客”持续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A为更好对接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制定销售和技术轮流排班制度,以宣传、销售、技术加被害客户共建微信群的对接模式,采用各种欺瞒手段,从中赚取500至1000美金差价,同时向被害客户收取3000至5000元人民币的服务费。嫌疑人作案成功后,又积极使用虚拟币配合境外“黑客”转移部分赎金,余下赃款被该犯罪集团分成。 受害客户怎么联系到A某的公司?有3种方式,第一种是A某的公司有做业务推广,主要是百度推广,客户直接在搜索引擎里面直接就能搜索到A某的公司的联系方式;第二种是黑客主动向A某的公司推送一部分中毒的公司的联系方式,然后A某的公司去联系中毒的公司;第三种是黑客主动向中毒的公司推送A某的公司的联系方式,然后中毒的公司会联系到我们,我们再去联系黑客购买秘钥,后两种方式A某的公司和黑客都能赚到钱。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认为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追逐不法利益,明知境外“黑客”大量恐吓、威胁国内公司企业和个人,仍采用共谋、欺瞒等手段,积极配合境外“黑客”对国内公司、个人索要和转移赎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疑难案例研讨会 网络数据公司帮助黑客勒索客户案 时间:2024年1月3号下午两点半 地点:盈科合肥大会议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