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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胡瑾律师接受《合肥晚报 逍遥津周刊》记者程堂义专访

时间:2018-01-05 23:11:26  来源:网络  作者:管理员  阅读:

  精神赔偿有价了

  祸从天降

  65岁的老人李英蜷坐在家中沙发的拐角处,整天只干着一件事:目光呆滞地望着前方。虽然电视的遥控器就在手可触及的前方,但老人永远不会去动一下。而在几年前,李英老人可是这个小区里的“名人”——她做的韭菜饼卖得非常火,一到早上或傍晚,常常会出现排队买老人韭菜饼的现象而这一切的改变,都源于两年多前的那场车祸。2004年1月9日。离春节不到半个月,人们都沉浸在迎接新年的气氛中。李英老人来到银杏苑小区女儿的家中。傍晚,在为准备中考的外孙女做好晚饭后,老人下了楼,准备回到城隍庙附近自己的家中。在小区门口,老人前后看了看,准备过到马路对面时,忽然一辆小汽车向她开来,还没明白怎么回事的老人一下子被撞倒在地——很快, 老人打了个激灵,自己坐了起来, 感觉脸上有股热热的东西, 用手一摸, 是血, 再一摸, 左耳廓没了。“要是车轮再轧一点,我的命不就没了⋯⋯”疼痛加上过度惊吓,老人昏了过去这些,现在的老人当然回忆不起来,家人也不愿让老人再去想这些事。

  这些都是事故发生不久,趁着老人清醒,女儿王秀断断续续问老人的。肇事者很快将老人送进了医院。在住院期间,李英老人就表现异常,常常会从梦里惊醒,说害怕。女儿王秀就会握着她的手。梦中的老人抓着王秀的手,把王秀的手都抓破了。王秀推醒了老人,“妈妈,你怎么啦?” “我做梦了,梦见一辆车子在我后面追我”王秀知道,这是由于老人受到了过度惊吓。

  这还仅仅是个开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症状越来越严重。有时老人会一个人呆呆地坐着,然后发笑。当别人问她笑什么,老人又一脸茫然,“什么?我没笑呀”有一次深夜二点多。一位值班的护士正迷迷糊糊地打瞌睡,隐约听到一个悠悠的声音,“你们不害怕吗?我害怕⋯⋯ ”吓得护士一下子惊醒,看见李英老人就站在自己面前,于是连忙把她扶进了屋。第二天,当别人提及这件事,老人又什么都不知道了。

  在医院的建议下,李英老人被家人带到了第四人民医院进行精神治疗。 “我怕汽车,怕人害我,用各种方法。”“我怕医院下毒药,每次吃药,我都偷偷留点下来,让另一个医院的医生看看是不是真的。”

  这是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上的一段话,结论为:应激相关障碍; 精神障碍与受伤系直接因果关系。

  牵累家人 和我们说话当中,王秀很习惯性地拿出一支烟, “以前我最恨抽烟,有时丈夫偶尔抽支烟,我都要他到阳台上去。但自从母亲出事后,觉得烦心事多了,压力很大,就学会了抽烟,这样会让自己放松放松。”王秀点燃了香烟,透过烟雾,记者看到了一张愁眉不展的脸。

  一次车祸,不但给李英老人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也给她的家人带来了很大的精神负担。自从出事后,老人和家人就没有度过一个很快乐的春节,“每次回到家,看到妈妈的样子,就无法高兴起来。”今年四十刚出头的王秀说她比出事前老了十岁,她捋起额前的头发,“你看,里面的头发都白了。”对女儿王秀来说,和母亲有着更深厚的感情,小的时候, 当兵的父亲不在身边,家里所有的事都是母亲撑着,小时候的王秀体弱多病,时不时就打针吃药,那时打针一般都是庆大霉素,好多人打针后都致残了。母亲也很担心,打一针后总是不厌其烦地问感觉怎样,“有时我想我的这条命就是母亲给的。”因此母亲出事后,王秀就一宿一宿地照顾着,不但工作受到了影响,以前的生意伙伴都投奔他处,而且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压力,“丈夫是单位的驾驶员,不敢和他多说,怕他分心,所以好多事情都是自己一个人扛着。”

  和姐姐一样,王秀的弟弟王军也整天为母亲的事奔波着,为了照顾母亲,出事时他请了三个月的假。当时单位不同意,说你请假,你的活谁干?我们要重新找人,到时就不一定有你的岗位了。但为了母亲,王军还是请了假。假期结束,他的岗位真的被别人代替了,单位一时也无法为他安排工作。失去工作的王军不好说什么,所有的痛苦只好一个人默默地承受。 由于没有工作,断了经济来源,孩子又刚刚三岁,王军的家庭“战争”是不可避免的。好多次,妻子都抱着孩子回到了娘家,每每这时,面对空旷的家,王军总会忍不住泪流满面⋯⋯ “和我们相比,爸爸受到的折磨更多。因为他和妈妈整天在一起。”说起父亲,王秀同样是一脸无奈。

  “我们都给搞怕了,现在她精神稍微安定些,你们真不能去刺激她。”记者试图说服王军及其家人, 希望能和李英老人聊聊。但看到王军那无助疲惫的眼神,记者只好打消了念头。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评定为九级伤残。”摆在记者面前的是一份《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

  “这是一起典型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虽然不是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却是非常严重的。”相关律师在分析此案时说。 “事情刚发生时,我们根本没想到精神赔偿,甚至没想到打官司。”王秀说。

  李英老人出事后,在医院里治疗耳朵的医药费,基本上都由肇事方给付了。但当老人出现精神状况,被送到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时,肇事方认为这已不属于身体伤害的治疗范围,因此不愿承担。

  在双方和解不成的情况下,李英的亲属以李英的名义把肇事者告上了法庭,除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外,还提出了1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15000元只是个象征性的数字,如果论这件事给我母亲及家人造成的伤害,再多的钱没法赔偿。”

  2004年11 月23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宣判给付李英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但由于当时李英还在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对其提出的在第四人民医院的医药费,伙食补贴等诉讼请求没有支持,判定等精神疾病稳定后再行起诉。

  2004年6月1日, 李英的亲属再次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在第四人民医院的治疗费用及断耳再植费等,而且再次提出了15000 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上次已判赔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次法院还会支持吗?”记者问起李英的代理律师桂冰律师。

  “上次开庭时,对方的律师也提到了这个问题。但我觉得这次提出的精神赔偿和上次不是一回事,上次的精神赔偿是针对耳朵被轧掉对李英及其亲属造成精神伤害的赔偿,而这次则是针对事故对李英造成精神疾病的精神损害赔偿。”桂律师解释说。

  “相信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通过这件事,我觉得有时精神损害赔偿比人身损害赔偿更重要,因为它体现了对人的尊重。”李英的女儿王秀说。

  精神赔偿最高8万的背后

  3月8 日,当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余思民法官把几捆刚刚印好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搬上12楼后,终于长长地舒了口气:历时一年多,几易其稿的“指导意见”总算完成了。

  精神损害赔偿近年来越来越受到许多人的重视。但对于具体赔偿数额,各地有各地的标准,有的甚至相差很多。“这种差异会造成法律效果不同;社会效果不同;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不统一;更重要的是随意性大,司法的权威性无法很好体现。” 省高院民一庭朱跃武副庭长从这四个方面分析了精神赔偿数额差异的弊端。

  余思民法官则给记者作了几个比较:阜阳有个案件,一审时判精神赔偿好几万,二审时精神赔偿只判了不到1万;相同的案件,在巢湖判精神赔偿可达2万甚至更高,但在合肥连万都判不到。

  所有这些都表明,急需一个标准来规范精神赔偿数额。于是,省高院民一庭开始就这一问题调研。

  “现在我们看到的只是几页纸,但从调研、列提纲到起草、修改,直至成型,大约花了一年多时间。说起“指导意见”的出台,具体执笔的余思民法官深有感触,“那段时间,我的脑海里全是些法律条文、数字。连吃饭走路都在想着。”

  “提出" 8万元最高额的精神赔偿标准在我省是第一次,但不是随便定的,而是结合各级法院办案的标准,以及我省的生活水平,应该说是很合理的。”余庭长说。

  “‘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我们办案提供了切合实际的标准,更重要的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采访中,不少法官都认为此“意见”的出台无疑有着深远的意义。

  的确,这是个历史的突破!但在采访中,也有不少法官提出:“限价”精神赔偿,会不会不利于防止侵害精神权利事件的发生,“从加害人的角度看,只有让他们认识到‘痛苦’的‘真正价格’,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加害的发生。

  如果将精神赔偿封顶在一个水平,会不会是对人的尊严的漠视?” “我们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因此才有一条‘案件中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而且,这个‘指导意见’也还需要不断完善。”对这一问题,余庭长解释说。

  “对于精神赔偿,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法律,例如《精神损害赔偿法》。”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说。

  的确,从全国一些案例来看,目前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已经走到了立法的前头,要使诸如此类的索赔案顺利解决,法制建设的完善变得非常迫切。尽快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量化立法,不但可以健全我国法制,而且也是我国不断重视人身存在的价值和生命健康权益的体现,同样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这样就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我们期待着这一天。

  刑事案件中也应该有精神损害赔偿

  遭人辱骂,一女士赢了名誉权官司,获得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少女被强奸,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提起5万元精神损失费,结果分文未获,原因是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已判刑,受到法律惩罚了,就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我觉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失赔偿的做法弊多利少。这也是法律界一直讨论的问题。”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胡瑾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

  首先,这会导致不可调和的法律冲突。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规范,就某一事项所作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要求,应该是协调统一的,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损坏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性,造成法律冲突。

  其次,不利于打击犯罪。给予精神赔偿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是精神损害程度,而决定精神损害程度的主要方面是侵害人不法侵犯手段的恶劣性及其对受害人的影响。民事侵权会造成精神损害,刑事犯罪也会造成精神损害。

  就精神损害程度而言,一些刑事犯罪的不法侵害手段比民事侵权行为恶劣得多,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打击和损害程度无疑比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要大的多。然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赔偿,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却不能通过附 带民事诉讼弥补精神损失。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公正的。

  “ 刑不能代赔。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可相互替代。不能因为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其精神赔偿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当前司法界已慢慢形成的一个共同认知。” 胡瑾律师最后说。

  几乎每个周末,淮北的张翠都要往合肥跑。为了打赢自己的官司,她在合肥请了律师。说到自己的官司,张翠就气不打一处来, “2002年10月, 我因为子宫肌瘤到医院做手术, 术后不但没好,反而更严重。后来一检查竟是膀胱阴道瘘。” 除了无休止地治疗带来的伤痛外,最主要的是给她带来了精神上的折磨,为防尿液渗出,一年四季,她都必须垫着厚厚的卫生巾,冬天还好,一到夏天,那滋味真是不好受;由于长年使用卫生巾,张翠的身上总是发出难闻的气味,自尊心大受打击, 夫妻生活也因此受影响。“ 医院一定要对我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当记者好不容易找到歙县的江女士时,她似乎不愿意回忆起3 年前的那个“短信骚扰案”。

  江女士2001年开了家缝纫店,后与孙某认识并结为好友。孙某经常对她说一些难以入耳的粗话、脏话,致使她后来不想再与其交往,孙某因此对她“怀恨在心”。2003年开始通过打电话或发短消息的方式对江女士开始骚扰、侮辱。江对孙某之举没予理睬,于是孙变本加厉,骚扰次数增多,语言更加下流。于是,江女士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处孙某赔偿其精神损失等150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 当事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孙某停止对江女士的侵害、赔礼道歉,并当庭向江女士赔偿了精神抚慰金2000元。

  好像昨天,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人的头脑里还是一个新鲜的舶来品。然而不觉间, 国人已经开始意识到,精神权益也是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面对精神损害赔偿,不少人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国外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完善些, 而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比较落后。”安徽大学法学院一位姓汤的同学说, “目前, 从国内外的精神损害案发展趋势来看,涉案范围变得越来越广,各种新的相关权利还将不断衍生出来, 从尊重人格权的角度来说, 对保护受精神损害的人利益的力度将不断增强, 赔偿的数

  额也会不断提高, 会越来越重视对人格的尊重。”

  公司职员刘先生认为, 人的人格和精神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论价的, 但是给精神受到伤害的人以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是目前我们人类智慧所能想到的最佳补偿办法。“我比较喜欢留意一些精神赔偿方面的案件,我觉得现在最大的的问题是我们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性的标准, 导致了执法更加迷茫、混乱。我觉得我们的执法需要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数量上及适用范围上的依据, 尽早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家住杏林小区的林女士则向记者讲起了自己的一段经历。前年, 林女士买了一件皮衣, 回家后发现皮衣上有个小划痕。于是她又找到了店里, 店老板看完衣服后先是不承认这是质量问题, 既而又说可以换,但不能退。林女士坚持要求退货, 店老板拒绝退货, 并一口咬定那个划痕是林女士搞的。这突如其来的指责让林女士非常气愤:我怎么会去干这种事呢? 莫大的侮辱气得她说不出话来, 双手发抖。“当时我就想, 这是对人的一种精神损害,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最后在消协的帮助下,林女士也就退货了事。

  “其实, 人们生活中经常有这种受别人侮辱的事儿, 赔了东西就可以走人了, 但当时的那种人格上的伤害由谁来给我补偿? 应给我多少补偿才算合适? 但由于不是很了解这方面的法律,很多人就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随着这样的事儿越来越多, 相关的法律帮助工作也该跟上了。”

  近年来,诸如佘祥林等一些冤案使精神损害赔偿进入公众视野,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赔偿范围,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的呼声日益高涨。

  安徽省人民广播电台高级专家组组长、全国人大代表华岩在今年“两会”上就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建议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华岩长期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在采访中,他碰到过不少“冤案”“错案”,“国家侵权危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权,其精神上的痛苦、名誉上的损害,远比一般民事侵权严重得多。因此,当受害人在其‘罪名’被昭雪后往往很少会获得精神赔偿,他们完全有理由、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翻着自己那叠厚厚的议案,华岩说。

  “我要求精神赔偿。”不断发生的一些诸如超市购物搜身、因貌丑被拒酒吧门外等事件,让我们不得不一次次关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或许这些问题让我们不免忧虑,但我们发现,正是这无数痛苦的纠纷才让我们有了更加成熟的法的观念,并将直接促成新的法律规章出现,这是社会法制生活不断进步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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