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盗窃一案拘留14天后不予批捕最终取保候审 合肥盗窃罪辩护律师王成律师、胡瑾律师办理的张某盗窃一案不予批捕被取保候审 主办律师:王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胡瑾律师辩护团律师,联系电话15055127462(微信同号)。 案情背景:2021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小区看到一辆电动车,在无人情况下,将该电动车推至地下车库藏匿,随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次日,将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留。期间家属多次联系,但是没有正式委托,而是希望通过关系找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接受委托: 2021年11月11日,王成律师与张某正式达成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由于前期已经刑事拘留,且目前合肥市看守所实行隔离制服,十四天内无法会见,王成律师要求家属尽快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家属成功取得谅解,之后联系公安机关了解报捕时间,当天得知就已经报捕至检察院。 案件进程: 经过多方沟通沟通了解,形成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在2021年11月12日将法律意见书递交给具体承办本案的检察官。 2021年11月17日,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当天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目前本案的涉案车辆还在鉴定,辩护人将持续关注本案,争取撤销案件或达到不起诉的目的。 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观点: (一)本案可能并且达到立案标准,张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被盗的车辆是2020年11月份购买的电动车,当时价格2790元,目前,安徽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定为2000元以上,本案车辆在未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下,车辆本身经过一年的使用,实际价值很可能达不到2000元,从而达不到立案标准。 (二)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张某本人是一个农民,已经六十多岁,在案发前,其因为被诈骗数千元,不想让子女知道,才一时糊涂,其情节相对轻微,案件涉及的车辆在购置的时候才2790元,刚刚过安徽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三)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情况,依法构成坦白。 2021年11月3日,经过公安机关传唤,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态度良好。 (四)案发之后,张某的家人主动赔偿了报案人的损失,并且获得了谅解,案涉的车辆也没有出售,目前在公安机关扣押,后续仍可以归还报案人。 2021年11月3日,张某及其家人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后,第一时间交回了案涉的车辆,并且积极赔偿报案人4000元,弥补了张某个人给报案人造成的损失,报案人也自愿出具书面的谅解书。 (五)张某系初犯、偶犯,且如果认定构成犯罪,其本人也自愿认罪。 张某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案涉嫌犯罪也是其受骗之后一时糊涂导致,其本人也表示如果构成犯罪,愿意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书面签署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恳请检察院在批捕时予以充分考虑。 律师办案心得体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在报捕之后,辩护人要第一时间与检察官取得联系,递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争取不予批捕,从而为后续的辩护取得成功奠定基础。 撰写人:王成律师。 附释放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