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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合肥毒品案件专业辩护律师?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贩卖毒品案件案例

时间:2022-06-17 11:58:38  来源:  作者:合肥毒品案件专业辩护律师  阅读:

找合肥毒品案件专业辩护律师?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贩卖毒品案件案例

胡瑾刑事律师团队毒品犯罪辩护中心:13855183210

纪HF、郭SL,张LL、曹HF被判死缓,孟J、刘J被判无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共计二十三人。
赵Z杰因为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罪一审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同时被判死刑的还有李S好、孙X飞、郭T忠三人,

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接受赵Z杰近亲属的委托和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赵Z杰的二审辩护律师。

阜阳市检察院指控:

李三好先是与云南贩毒上线赵Z杰、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由翟某某联系毒品,组织毒品货源;又先后伙同被告人孙X飞、纪HF、郭SL、潘XS等人筹措毒资,先由境外毒品上线将毒品走私至云南省境内,再由被告人赵Z杰伙同郭庭忠、张XB、吴CY等人将毒品从边境运至云南省昆明市交付给李三好及李三好、孙雪飞安排的人员运输毒品,分别由李三好、孙雪飞、潘XS、杨LM、刘J、王JT、张H(另案处理)等人将毒品运输至安徽省临泉县。毒品运至临泉县后,先后由纪HF、郭SL、李三好、孙雪飞、张兵、孟J等人进行分销,牟取暴利。在进行最后一次毒品交易的过程中,孙X飞与李三好因毒资产生矛盾,孙雪飞遂撇开李三好单独与赵忠杰联系,并伙同潘XS赴云南与赵忠杰面谈毒品交易。后李三好结识被告人张LL后,又通过张LL联系境外毒品上线组织毒品,向程YX、常FH等人筹措毒资,预谋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进行贩卖。李S好、孙X飞等贩毒团伙经预谋,共实施并完成了四次毒品交易。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李S好、赵Z杰、孙X飞、郭T忠四人死刑,纪HF、郭SL,张LL、曹HF四人死缓,孟J、刘J两人无期徒刑。------

关于赵Z杰的上诉理由∶
(1)一审认定其第三起毒品犯罪出资10 万元错误。(2)仅在李S好、郭T忠与翟某某预谋毒品犯罪之后实施了帮忙运输行为。(3)第三起犯罪中怕有闪失只得请求郭是忠帮忙运输、接货,没有安排李三好运输。一审量刑过重。

辩护人认为:

一审认定上诉人赵Z杰在第三起毒品交易出资,该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书第40页,“被告人赵Z杰供述,证明李S好和孙X飞和其联系贩卖毒品,其答应出资10万元。2018年1月1日晚其给账号(农行)6228483310891251712,户名叫王WF汇款10万元。1月,孙X飞约其到昆明见面,给其8万或7.5万元,让其带给ZYX购买毒品。过了四五天,他又通过农行转了一笔钱,两笔钱一共15万元,其转给ZYX10万元,剩下5万元退给孙X飞了。”

一审判决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赵Z杰除收受孙X飞出资外,自己亦供述出资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且与相关的转账凭证亦能相互印证,证实赵Z杰在第三起毒品犯罪中与毒品上线联系并出资购买的事实”。

辩护人认为一审该事实认定错误。一审认定赵Z杰在第三起交易中出资10万元的证据是其自己的供述和相关的转账凭证。

 

赵Z杰的此次供述是2018年2月9日的供述,与庭前多次供述相矛盾,其庭前多次供述只是受雇佣运输。赵Z杰的该次供述自己出资10万元不真实,与本案的孙X飞供述、赵Z杰给王WF的汇款凭证、FLP给武ZM的转账记录、武ZM农业银行的取款凭证、赵Z杰给王WF的汇款凭证相互矛盾。按照该次供述,赵Z杰应该有两次10万元出资的转账记录,一次是自己出资,一次是孙X飞的出资由赵Z杰代为转账的记录10万元。实际上只有一次转账记录。该次转账给王WF账户的10万元,是孙雪飞的10万元出资。

10卷177页武ZM农行取款6万元的取款凭证,显示时间为2018年1月3日日13:33分。10卷173--174页赵Z杰在武ZM取款的农行禄---路支行给王WF汇款10万元。10卷154页尾号3987农行卡显示2018年1月3日,禄劝县秀--支行给其汇款10万元。并没有赵Z杰供述中称2018年1月1日晚其给账号(农行)622848331----,户名叫王WF汇款10万元。

10卷63页FLP尾号1468农行卡,赵Z杰退还孙X飞5万元(分5次,每次1万元)。

之所以作出赵Z杰作出自己出资10万元的不实供述,原因有二:一是刚被抓时,万念俱灰,想一人承担算了,不想牵扯更多人。二是从2月8日晚上6时被抓,至2月9日上午9点多,他已经两餐没吃,没有休息,又冷又饿,想早点结束讯问。作出该次供述的2018年2月9日供述,卷宗中笔录3页,没有相应的同录。2018年2月9日的同步录像中的赵Z杰在最后的签字按印的都是6页纸。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原判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除赵Z杰量刑外,量刑并无不当。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刑初74 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及四至二十五项部分,即对李S好、孙X飞、郭T忠、纪HF、郭SL、张LL、曹HF,孟J、刘J、程YX--------的定罪量刑及涉案财物处理;

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初74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对被告人赵Z杰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 上诉人(原申被吿人)赵Z杰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即为核准纪HF、郭SL、张LL,曹HF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对李S好、孙X飞、郭T忠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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