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案例 | 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获缓刑
案件结果
2018年1月23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邓国敏律师办理的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结果与律师预判基本相符,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案件结果和律师服务非常满意。
案件回顾
被告人梁某某与丈夫付某共同经营安徽旭强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短信群发业务。2017年元旦前后,梁某某从他人处购买2万余条包含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备在经营短信业务过程中提供给客户使用。同年4月,经营“合肥文新学堂”的冯某通过电话联系梁某某,洽谈短信群发业务。洽谈中,冯某得知梁某某处有2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遂与梁某某商议确定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从梁某某处购买该信息,同时购买10万条短信群发业务。同年4月17日,梁某某按照约定至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香港广场2楼文新学堂,以9000元的价格将上述2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冯某。相关信息包括合肥市多所中小学的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
无论从梁某某非法获取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还是非法获取利益的数额,梁某某的犯罪情节都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2017年5月27日,梁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梁某某被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邓国敏律师担任梁某某的辩护人。邓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研判案情,提出了主要的辩护思路,取得了委托人和其亲属的充分认同,后梁某某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邓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并与公诉机关多次进行当面或者电话沟通,建议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处理。2017年8月31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梁某某取保候审,这为审判阶段的缓刑创造了良好的机会。
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包括梁某某具有自首;并非主动获取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主动交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接受相关辩护意见,对梁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