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世琦一审获刑10年半
6月28日上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违法所得746.115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吴世琦利用担任省高院审监庭助审员、副庭长、审委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阜阳中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伙同其妻子吴某某、特定关系人陈某,非法收受陆某某、梅某等12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115万元(其中人民币10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世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其妻子或特定关系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吴世琦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
吴世琦,男,汉族,1967年4月生,安徽望江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吴世琦履历 1999年5月起历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科级干部,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 2015年1月-2021年 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职务任免
2021年6月2日被免去阜阳中院党组书记职务。6月4日,阜阳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吴世琦辞去阜阳中院院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21年11月16日,据安徽纪检监察网消息: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吴世琦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践踏职业操守,知纪破纪、执法犯法,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搞权色交易;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不修私德,品行败坏;利用司法权在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大搞权钱交易、以案谋私,与特定关系人共同收受巨额财物。 吴世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世琦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4] 2021年12月,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吴世琦作出逮捕决定。 [5]
提起诉讼 2022年2月28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受贿一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世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吴世琦利用担任省高院审监庭助审员、副庭长、审委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阜阳中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伙同其妻子吴某某、特定关系人陈某,非法收受陆某某、梅某等12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115万元(其中人民币10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吴世琦委托的律师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吴世琦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2022年6月28日上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违法所得746.115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吴世琦利用担任省高院审监庭助审员、副庭长、审委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阜阳中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伙同其妻子吴某某、特定关系人陈某,非法收受陆某某、梅某等12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115万元(其中人民币10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世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其妻子或特定关系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吴世琦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