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刑事律师咨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万3、自首,退赔,有谅解书能争取不起诉吗?
胡瑾律师,请问我亲属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罪罪数额是3万3千元,自首,坦白,退赔,有谅解书,情节轻微,能争取不起诉吗?
下面是胡瑾律师的解答
一、先说结论
你所述的案件情况符合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在安徽的办案经验,有很大概率争取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胡瑾刑事律师团队职务犯罪辩护中心部分律师在《职务犯罪留置陪跑法律服务产品》发布会上合影
二、胡瑾律师的分析
(一)你亲属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情节显著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相关立案追诉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起点为3万元,您受贿3.3万元已达到入罪标准,满足该罪的主体资格、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构成要件,依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该数额仅略高于立案标准,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范畴。
胡瑾律师在安徽合肥职务犯罪辩护高峰论坛上发言!
(二)关于法律适用: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叠加,符合不起诉的实质条件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您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行为,可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同时如实供述罪行的坦白情节,也可进一步从轻处罚。
酌定从轻情节:您已退赔全部赃款,且取得相关谅解书,结合3的观点,谅解书可作为认罪悔罪的重要依据,体现出您的悔罪态度明确,有效降低了犯罪行为的负面影响。
(三)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适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结合您的受贿数额仅略超立案标准,且叠加多项从轻、减轻情节,已满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条件。同时,参考111214的实务观点,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概率极高。
三、胡瑾律师建议
(一)风险提示
地域司法实践差异风险:部分地区可能对同类案件的不起诉尺度掌握略有不同,若当地近期有同类数额案件被起诉,可能会对本案产生一定影响。程序沟通风险:若未及时、全面向检察机关提交从轻情节的证据材料,或沟通不到位,可能影响检察机关对案件情节的判断。
(二)实务建议
1、完善认罪认罚程序: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认可检察机关的事实认定与从宽处理建议,强化悔罪表现。
2、提交完整从轻证据:整理并提交自首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案记录、讯问笔录)、退赔凭证、谅解书等,确保检察机关全面掌握从轻情节。
3、撰写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围绕“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核心,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详细阐述不起诉的理由,提交给检察机关。
4、积极沟通争取:通过辩护人与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员充分沟通,重点强调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小、悔罪态度好等情节,争取承办人员的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