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合肥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与合肥私企经营者李某存在工作交集。张某因家庭购房需要,向李某提出借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收取李某支付的款项,口头约定了利息标准。
案发后,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为名向李某索要资金,李某因有求于张某的职务行为而被迫支付款项,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索贿情节),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受贿罪(索贿)向合肥某法院提起公诉。
张某辩称,其与李某之间系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用于购房急用,且双方存在过往资金周转往来,并非权钱交易,不构成受贿罪。张某的辩护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发现李某存在长期放贷的经营习惯,且在涉案款项转账后曾向张某催促支付利息。
庭审中,辩护律师申请李某作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经庭审询问,李某确认:其与张某在涉案借款前已有资金拆借往来;张某明确告知借款用于购房;其在转账后第二个月通过微信向张某催促支付利息,且曾抱怨利息支付延迟,该行为系其 “亲兄弟明算账” 的一贯习惯。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款项的性质是真实民间借贷,还是以借贷为名的权钱交易,即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索贿)。
三、法律分析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需满足以下要件:
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索贿作为受贿罪的加重情节,要求行为人以职务便利相要挟,迫使对方非自愿交付财物,体现 “权力压迫” 的核心特征。
(二)借贷型受贿的司法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 “以借贷为名” 的受贿认定,采用 “穿透式审查” 原则,不局限于书面借贷凭证,而是结合实质要素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区分正常民间借贷与权钱交易的 “障眼法”,通常围绕以下三个关键维度展开:
借款事由的真实性:审查借款人是否存在真实、合理的借款需求(如家庭重病、购房缺口等),若借款人经济状况良好,无迫切资金需求却向有求于己的相对人借款,则借款事由的真实性存疑;
交易习惯的合理性:审查双方是否存在长期资金往来基础、借款利率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是否约定还款期限等。若相对人系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却向公职人员提供无息借款、不约定还款期限,且双方仅存在官商关系无私人情谊,则不符合正常借贷习惯;
还款意愿的真实性:审查借款人在案发前是否有实际还款行为、是否制定真实还款计划。若借款后长期不提及还款,仅在案发前因风声收紧而退还,应认定为掩饰隐瞒非法所得,而非真实还款。
(三)本案不构成受贿罪的核心论证
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索贿)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借款事由具有真实性:张某借款用于家庭购房,属于合理的资金需求,并非无正当理由的 “借名敛财”。
交易习惯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双方存在过往资金拆解往来,并非单纯官商关系;李某本身有放贷习惯,涉案借款约定了利息,且李某主动催促利息支付,符合 “有偿借贷” 的正常交易逻辑。
不存在索贿的 “权力压迫” 特征:索贿的核心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迫使相对人非自愿交付财物,而本案中李某作为款项出借方,主动向张某追要利息,该行为与 “被索贿人” 的被动地位相悖,打破了权钱交易的单向输送关系。
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且有利息支付的约定与履行意向,张某无通过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故意。

四、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真实的资金拆解需求,借款用途明确,且双方存在利息约定及催付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缺乏认定受贿罪所需的 “权钱交易” 核心要素。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不构成受贿罪(索贿),涉案款项性质为民间借贷。
五、案例启示
借贷型受贿的认定核心是 “实质大于形式”:书面借条、转账记录等形式要件不能单独排除受贿嫌疑,需结合借款事由、交易习惯、还款意愿等实质要素综合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 “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对方以借款为名输送利益” 的权钱交易关系;
公职人员需警惕 “违规借贷” 的双重风险:一方面,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借贷关系,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因违反党纪政务规定被追究纪律责任;另一方面,若借贷行为不符合正常市场规则(如无息、无期限、大额借款等),极易被认定为受贿,面临刑事处罚;
辩护工作需聚焦 “关键证据” 的挖掘与运用:本案中,律师通过调取双方过往资金往来记录、李某催付利息的微信记录,以及申请李某出庭作证,成功打破了 “索贿” 的指控逻辑,印证了民间借贷的真实性,为当事人争取了无罪判决。但此类成功案例具有极强的偶然性,依赖于关键证据的存在;
预防重于辩护:公职人员应严格规避与管理服务对象的不当资金往来,切勿抱有 “以借贷为名规避法律” 的侥幸心理,一旦触碰 “权钱交易” 的红线,即便事后寻求法律辩护,也难以改变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