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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梳理这1208宗案件,看十年来金融犯罪的特点

时间:2023-05-29 12:02:21  来源:  作者:  阅读:
 
梳理这1208宗案件,十年来金融犯罪的特点浮出水面!
合肥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合肥金融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5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城检察院”)发布了西城金融检察十年工作情况通报、十大案例及《金融检察白皮书(2012-2022)》,对金融犯罪的特点进行了总结梳理。 
 
西城检察院了解到,十年来,西城检察院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合计1208件1441人,触及刑法分则罪名54个,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领域,呈现如下趋势和特点。
 
首先,信用卡犯罪手段更趋隐蔽,呈现组织化、链条化特征。
 
一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由多变少,由乱到治。因辖区银行总部、信用卡中心聚集,2012年以来西城检察院受理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逐年增多,2016年占受理辖区金融犯罪案件的84.9%,约占全市此类案件的三分之一,成为金融领域犯罪最突出问题之一。为此深入开展类案研究,严格主观非法占有目的、银行催收等证据标准,准确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建议银行加强发卡审核、监管等。自2017年始,此类案件断崖式减少并趋于平稳,行业管理愈加规范,区域金融难题治理成效显著。
 
二是犯罪链条化特征明显,形成上下游黑灰产业链。不法分子通过虚构POS机刷卡消费,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资金,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幕后推手。部分代办中介违规操作,帮助填写虚假信息、伪造银行流水等资信证明,利用银行审核漏洞,为客户申请大额信用卡。如孙某非法经营案,串通银行人员违规审批,向无业者发放高额度信用卡并协助套现,收取卡面额度20%的好处费。
 
三是餐饮、超市等服务行业,成为窃取信用卡信息目标首选。西城检察院办理的多起信用卡诈骗案显示,被害人信用卡信息均是在日常消费过程中被盗刷。犯罪分子通常在饭店、商超、宾馆等地利用帮助结账实施盗刷行为,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王某窃取信用卡信息案,被告人伪造身份应聘餐饮服务员,在帮顾客刷卡结账时,利用随身藏匿的读卡器,盗刷顾客信用卡信息,并偷记支付密码。又如,易某某窃取信用卡信息案,盗刷的信用卡信息被高价卖给上游电信诈骗团伙等。
其次,非法集资犯罪高发,作案手法迷惑性强。
 
十年来,西城检察院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81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案件量和涉案犯罪金额呈快速攀升态势,成为破坏金融市场的主要犯罪形式。
 
一是网贷平台非法集资多发,涉案规模逐年增长。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从产生到无序发展再到逐渐消亡,大量平台涉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司法视野。一是以第三方支付对平台资金进行托管,名为托管实则不管,形成平台实际控制的资金池。二是平台突破中介性质变相自融。如某平台将资金层层转入11家关联公司用于长租公寓项目。三是包装理财产品,如将质押车辆包装成理财产品,作为投资标的吸引投资人购买。
 
二是伪私募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日趋严重。涉及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事实占比21.3%。公司和发行产品未按规定在行业协会双备案,或公司备案后即对外宣传,实则无备案基金产品,或私募资格被取消,个人投资单只私募基金不设限额,上述“伪私募”公司突破非公开性底线,违规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飞单”现象较为突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信用“背书”,借助官方销售渠道,向金融机构优质客户定点推介,快速完成资金募集,严重损害金融机构信誉与客户财产安全。如嵇某等人非吸案,某银行多名理财经理,违规帮助售卖基金产品,并收取高额佣金。
 
四是以媒体宣传、自担保等形式为融资项目增信。犯罪分子多通过各类媒介推销等为公司宣传包装;或打着国企背景、政策扶持等旗号;或利用关联公司对投资项目做虚假担保;或成立空壳公司营造实力雄厚假象。如某集团先后成立60余家公司对外开展业务,实则大部分为空壳公司。
 
五是紧跟政策、科技热点,炒作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新概念。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民众对新技术、新概念的陌生感和好奇心,如借股权众筹、B级股东、虚拟货币等噱头,作为非法集资宣传策略,大肆渲染投资收益,掩盖非法集资之实。如索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自称中国区块链技术第一人,发行与实体项目结合的虚拟币,实则发行“空气币”,随意定价吸收资金。
 
再次,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屡禁不止,危害严重。
 
西城检察院办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6件。从犯罪类型看,主要集中在行受贿犯罪(占比47.2%),贪污、职务侵占犯罪(占比30.6%)。从主体身份看,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比例较高,占比66.7%。
 
一是贷款审批、基金代销等成为职务犯罪高风险地带。银行、证券等金融企业在负责贷款审批、基金代销、对外投资等业务时,相关岗位具有决策权,容易成为围猎目标。如余某某受贿案,行为人利用自身银行高管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后违规审批,将某钢铁公司贷款授信额度从2.5亿元调至20亿元,最终获批15亿元。又如吴某受贿案,利用在证券公司负责组织代销理财产品的职务便利,帮助多家公司销售基金,收取好处费145万余元。
 
二是犯罪手段由传统伪造书面材料向篡改业务信息系统转变。犯罪分子一般通过伪造合同虚构业务,或虚列会议支出等方式,骗取公司资金非法获益。如李某某职务侵占案,在业务洽谈期间,伪造书面合作协议,骗取本单位多支付300余万元介绍贷款渠道费据为己有。随着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网络办公成为主流,犯罪对象也转向业务系统。如某基金公司会计,通过修改资金清算系统中客户理财赎回金额,将多赎回部分占为己有。
 
三是违背忠实勤勉义务,违规挪用资金现象不容忽视。部分金融从业者缺乏诚信意识,违法违规运用专项资金,使金融消费者面临损失风险。有的保险公司违规拆借保险资金,牟取高息利益。如某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陈某等人,违反监管规定,签订虚假投资顾问协议,并以支付合同款为名,向对方公司拆借本单位保险产品资金专用账户资金5.24亿元。有的非法挪用客户款项,用于个人投资。如某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等人,将公司售房投资回款400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
 
四是利用关联交易掩人耳目,作案手法更加复杂。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便利,与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变相侵占金融机构利润;或者擅自安排公司与自己投资的理财产品进行关联交易,最终由公司承担损失。如某信托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张某某职务侵占案,违规将债券低价卖给实控的商务咨询公司,再高价卖出,将原本属于信托公司的债券利润输送给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2.07亿元。
 
最后,部分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普刑犯罪频发。
 
金融领域从业人员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共230件,占比19.0%,高发犯罪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
 
一是多渠道非法搜集、贩卖客户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手段多样,有的犯罪分子通过非法登录业务信息系统,搜集客户信息。如某信托公司项目经理沈某,越权登录某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征信报告143次,获取征信报告53份。有的贩卖客户资料牟利,还有的利用在原单位获取的客户信息开展不正当竞争,如某基金公司副总经理单某,向业务员提供其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期间搜集的客户保单信息,联系客户退保转而投资本公司基金产品。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值得关注。
 
二是打着投资、借贷等名义,行诈骗之实。个别所谓的投资管理公司,引诱客户以房屋抵押贷款,再制造违约陷阱过户房产,本质是“套路贷”诈骗。部分贷款中介利用民间借贷业务居中作梗实施诈骗,更有冒充金融企业名义,明目张胆打着投资基金、贵金属等幌子行骗。如某人寿保险公司曹某某冒用某信托公司名义,对外销售理财产品,骗取被害人1300余万元。
 
三是为获取北京户口,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有的为了子女获取优质教育资源,伪造房产跨区落户,如某金融机构王某某伙同他人,伪造房产证为孩子在北京市西城区办理落户。个别海归留学生利用国家人才引进政策,通过中介伪造材料,虚假入职高新技术公司申请落户。
 
四是个别从业人员缺乏保密意识,泄露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保密工作小则关系企业发展,大则关乎国家安全。金融领域个别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导致泄密事件发生。如某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理,在公司扫描仪上违规扫描并传输标密文件。又如某证券公司滕某某在网上违规传播涉密图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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