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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杜兆才一审获刑十四年,这个判决是否合理?轻了还是重了?

时间:2024-12-13 19:00:45  来源:  作者:  阅读:

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杜兆才一审获刑十四年,这个判决是否合理?轻了还是重了?

2024-12-13 安徽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网

胡瑾律师认为:杜兆才一审获刑十四年是在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后作出的公正判决,不存在量刑过轻或过重的情况,以下是具体分析:

从犯罪事实和金额来看

  •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杜兆才在 2012 年至 2022 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赛事承办、人事安排、球员转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4341 万余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123。
  • 严重破坏足球行业生态:他利用职务便利为足球俱乐部在主场迁移、球员转会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足球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生态环境,损害了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社会影响恶劣123。

从从重处罚情节来看

  •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杜兆才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存在以权谋私的行为,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123。

从从轻处罚情节来看

  • 如实供述主动交代:杜兆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体现了一定的认罪态度123。
  • 受贿存在未遂情节: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说明其犯罪行为并非全部得逞,存在一定的客观限制123。
  •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杜兆才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表明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和悔悟,并采取了实际行动挽回损失123。

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体育总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足球协会原党委书记、副主席杜兆才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杜兆才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杜兆才先后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秘书长,国家体育总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副局长,中国足球协会党委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赛事承办、人事安排、球员转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41万余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兆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杜兆才利用职务便利为足球俱乐部在主场迁移、球员转会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足球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生态环境;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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